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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2栋5楼
(5)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6)禁止在缺水地区、生态脆弱区、天然林保护区、公益林、防护区内以及中小河流第一重山开展速生林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不种植不适合本地气候、生态环境、土壤的生态林,不种植不利于水土保持和对土壤肥力产生破坏的经济林。
(7)禁止在城区、禁养区、武江河沿岸以及公路主干道500 米范围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现有养殖企业在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退出。
(8)逐年减少现有投饵网箱养殖存量,网箱养殖于 2019年 12 月 31 日前退出。推动有条件的养殖户升级改造为生态养殖。禁止新建投饵网箱养殖项目。
(9)禁止新建水泥制造项目;现有企业通过等量替换逐步退出。现有项目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低于 2000 吨/日的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
(10)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点必须远离水源地500 米以上,不能露天经营,不能占有林地、基本农田。
(11)禁止新建、改扩建以煤为主要原料生产油品、天然气、乙醇、烯烃、芳烃等燃料和化工品的深加工项目;现有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关停。
(12)禁止新建、改扩建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项目;
(13)禁止新建、改扩建化学矿开采项目;
(14)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新增产能项目。
第二部分优惠扶持政策
鼓励投资
一、 总部企业落户奖
条文简要内容:新设立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不低于300万元的总部企业落户奖(每户企业可申请一次)。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
条文简要内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连续5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 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条文简要内容: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 省外资企业落户财政奖励
条文简要内容: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条文出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 市外资企业落户财政奖励
条文简要内容:2019-2022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即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27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六、 省外资企业总部财政贡献奖
条文简要内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条文出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七、 市外资企业总部财政贡献奖
条文简要内容: 2019-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本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27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项目引荐奖励
条文简要内容:
(1)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与韶关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1万元。
(2)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市统计局统计,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税收有贡献但贡献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如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税收贡献大于100万元的,按其地方税收贡献金额的10%给予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上不封顶。
(4)高质量项目获得建成投产奖励后再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韶府规[2020]4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2020年8月15日-2022年3月15日